2021國考公安專業知識法律考點:法律文件沖突的處理,更多有關國家公務員公安考試復習資料請關注黑龍江招警考試網。
(1)同等效力法之間發生沖突時的處理
第一,同一機關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人大與其常委會視為同一機關)。
第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四,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題目】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一致時,下列做法錯誤的是( )。
A.交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B.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地方性法規
C.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D.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
【答案】D。中公解析:我國《立法法》第9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本題答案選D。
(2)改變或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
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和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第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第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第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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